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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国有大型矿山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14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派员对其2012年1月~2014年2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2年5月份有一笔销售铜矿石业务,和对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表明该批矿石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500万元,增值税款85万元,企业按照合同签订的价款和税款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数585万元,因对方延期付款,于当月收到购货方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600万元,收到汇票后大型矿山直接向银行承兑。该矿山对该笔业务申报的销项税额为85万元。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该矿山应该按照512.82万元的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经稽查相应程序,朝阳区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4月15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送达该矿山,要求企业在15日内补缴增值税21794.87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收到处罚决定后,企业于2014年5月17日到税务机关办理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手续,被税务机关加处罚款5557.69元。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补税、缴纳滞纳金、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欲聘请信达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判断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 (1)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该矿山应该按照512.82万元的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是正确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矿山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中超过发票金额的15万元实际上是延期付款利息,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应当补缴增值税=150000÷(1+17%)×17%=21794.87(元)。
    (2)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增值税21794.87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是正确的,因为该项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3)企业于2014年5月17日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时,被税务机关加处罚款5557.69元是正确的,因为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企业在2014年5月17日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21794.87×50%×17×3%=555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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