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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我国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及其效果。
  • (一)设立专门的金融稳定职能部门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承担银行业监管职能后,强化了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这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可以采取的各种法律手段。为了适应职能调整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在总行设立了金融稳定局,分行及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设立了金融稳定处,担当起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
    (二)积极引导金融体制改革的进展
    当前,人民银行主导对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整体金融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更加有效地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目前,人行已经承担了金融改革方案的综合设计工作。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职能决定了它不能只负责银行方面的改革,而必须通盘考虑金融体系中的风险,负责协调并实施整体金融改革方案。
    我国已经明确要建立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从目前情况看,银行业处于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核心,同时也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特别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不足,不良贷款比例过高,公司治理结构脆弱、经营效率低下等缺陷,并且还面临着外资银行的竞争问题。据银监会统计,到2003年6月末,我国主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为2.54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19.60%,远远高于国际上中等商业银行的5%的水平,而同时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要求的8%的标准。这说明我国银行业的抗风险能力相当有限,一旦经济增长有所放慢,经济形势出现逆转,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将更为凸显。为此,我国成立了四大金融资本管理公司,已经处置不良资产达14000多亿元。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也有所下降。2003年下半年,我国开始了新一轮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2003年底国家通过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注入225亿美元的资本金。通过发行次级债,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分别补充了260.7亿元和233亿元附属资本。截至2004年9月底,中国工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8.75%,建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9.39%。同时通过核销损失类资产,采取市场化公开招标出售可疑类贷款等方式,到2004年9月底,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降至5.16%,较上年同期下降了12.91个百分点;建设银行降至3.74%,较上年同期下降了6.5个百分点。在财务重组的基础上,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相继分别于2004年8月26日、9月21日由国有独资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公司治理机制开始发挥作用。2005年4月汇金公司又向中国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正顺利进行。
    (三)建立和完善预警系统风险,防范金融动荡和危机
    1、金融危机的出现常常是以一系列宏观经济指标的恶化为先兆,因此建立一个体系来分析各种指标的走势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值得中央银行关注的指标包括:相对通货膨胀率、银行资本充足率、实际汇率及其波动程度、外汇储备/外债总额、国内信贷增长率、不良资产/银行总资产等。
    2、进行全面的金融稳定自评估基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断推广FSAP这一情况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客观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7月牵头组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研究室、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单位组成跨部门小组,开始对我国进行首次金融稳定评估。此外,人民银行决定从2005年开始定期撰写《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和《区域金融稳定报告》,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成立区域金融稳定分析小组,按《<区域金融稳定报告>撰写指引》撰写《区域金融稳定报告》。《区域金融稳定报告》主要分析辖区内经济环境及金融运行状况,突出辖区内金融稳定特点和风险特征,重点分析辖区内各种金融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金融信息的报告和披露制度
    金融数据的不透明,对金融业的有效管理、市场纪律约束及官方监督来说是致命的弱点。因此,有关部门要求金融机构通过信息披露、向有关部门提供审慎报告、进行外部审计等等办法来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从而借助外部监督体系减少银行系统性风险发生。各金融机构向市场公布的信息越可靠广泛,市场的纪律约束就越有效。然而,关于金融机构状况数据的准确性通常在市场状况比较紧张的时期降低,尤其是在金融机构遭受困难之时其真实性下降。鉴于此,许多国家对金融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仅是提供传统的财务报表,还要求其他定量和定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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