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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检查发现,××分行2010年12月为“××区交通厅”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区交通厅出具的承诺函代替授信方案中提出的贷款条件,未落实“办理公路贷款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质押路段的《公路收费权出质登记证》”的贷款条件。 问题:以上案例有何不当之处?
  • 1、承贷主体不合法,项目融资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2、对项目合法性未进行有效审查,仅凭承诺函代替项目贷款条件。项目融资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3、未落实“办理公路贷款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同时贷款人未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交通厅不具备贷款人主体资格;
    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借款提控担保或出具承诺函
    未落实限制性条款发放贷款,属违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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