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试说明可转让信用证的运作程序。
  • ①签订合同。中间商以出口商的身份与进口方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商定进口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进行结算。
    ②申请开证。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后,作为申请人按约定向其所在地银行(开证行)提出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申请。
    ③开证。开证行依据开证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得到开证人的确认后,将信用证交给出口商(中间商)所在地的银行。
    ④通知信用证。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第一受益人。
    ⑤申请转让信用证。第一受益人向银行(转让行)申请转让信用证给第二受益人。即以开证行开立的可转让信用证为基础, 开立一张新的信用证。
    ⑥转让信用证。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申请转让信用证(即开出新信用证),并通知第二受益人。
    ⑦第二受益人按照转让来的信用证的要求,发运货物,取得相应单据。
    ⑧第二受益人开立汇票并附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交单日内送交议付行办理议付。
    ⑨议付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无误后,对第二受益人付款。并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
    ⑩第一受益人按照原证要求向议付行换单。
    ⑪议付行交原证金额与转让信用证的差额支付给第一受益人。
    ⑫寄单索汇。议付行将与原证相符的单据和汇票寄给开证行索偿。
    ⑬开证行偿付。经审核单据无误后,开证行向议付行偿付款项。并通知申请人付款赎单。
    ⑭申请人付款赎单。
    ⑮开证行交单。
    ⑯申请人(即进口商)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