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韩玉珍在A市中山路13号一幢约140平方米的铺面房里开杂货店。1949年11月,韩玉珍将杂货店关掉,1963年将此房租给本市某机械厂使用。1988年6月,该机械厂与韩玉珍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机械厂先交1万元定金,随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当机械厂向韩玉珍交付购房余款时,韩玉珍认为售价过低而反悔,拒收房款并拒绝交房。1990年11月,机械厂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关系,判令韩玉珍迁出房屋。经区、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判令韩玉珍于判决生效后10内将房屋交付给机械厂,并由机械厂再交付1.5万元给韩玉珍。韩玉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于是机械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晓霞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本案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并提交与此房有关的房契、租约和有关证言。执行员认为这是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于是裁定终结本案执行。李晓霞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下列案件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是(
- 试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 下列关于质证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
-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张强家住沈阳市和平区(即户籍所在地
- 试述提起执行异议的条件。
- 不属于法院调解应当遵守的原则是()
- 关于简易程序,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简述第三人的特征。
- 试述先予执行的条件。
- 简述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原因。
- 试述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区别。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
-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
- 简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
- 简述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条件。
-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
- 当事人在不同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其中
- 简述提出抗诉的法定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