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李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普吉岛5天4晚的旅游团。双方已在网上确认行程为纯玩团、无购物项目及费用后,李女士提出要签订书面合同,旅行社工作人员告诉李女士在机场签订合同,于是李女士通过网络支付了3049元团款。在出团当天抵达机场后,也没有签订合同。到了普吉岛后的第二天,领队带领旅游者来到一个购物店,于是李女士找领队理论,但是由于李女士没有合同作为依据,只好随团进出购物点,耽误了很多时间。试分析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 (1)虽然旅行社和旅游者并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由于李女士已履行付款义务,旅行社接受,并且李女士参加了旅行社安排的游览活动,可认定旅游合同成立。
    (2)《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李女士在网络咨询报名参团过程中,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搪塞不签书面旅游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予以处罚。
    (3)由于合同中未约定购物项目,旅行社擅自安排去购物店影响旅游行程,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的要求,应当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对旅行社及领队予以处罚。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