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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乙、丙、丁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有如下情况: (1)甲死亡,戊成为其继承人; (2)乙因赌博,已耗尽家财 3)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有贪污企业财产的行为。 请分析下列判断是否正确: A、乙当然退伙; B、在乙退伙后,经丙丁同意,戊可以成为合伙人; C、戊若成为合伙人,丁、戊可以劝丙退伙,但无权将其除名; D、戊若成为合伙人,可以和丁一起决定将丙除名。
  • 上述判断中,A、B、D正确,而C不正确。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乙因赌博耗尽家财,已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所以A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因此,继承人戊经全体合伙人丙、丁同意,可以成为合伙人。所以B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因此,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有贪污企业财产的不正当行为,经其他合伙人戊、丁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丙除名。所以D正确,C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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