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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8年元月,甲、乙、丙3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11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9年2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9年3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9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11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倘未贷款义务。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比例分配盈利、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如在银行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
    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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