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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鉴于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及公司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恒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开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决议:(1)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以“往来款”的形式收回;(2)对城东地块的开发,设立一家狡的项目公司;(3)项目公司的董事长由恒利公司现任董事长张恒高中在读的17岁儿子张利担任;(4)项目公司的财务由恒利公司统一编制管理。上述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 上述决议中,第(1)(3)(4)项不合法,第(2)项合法。
    因为:(1)恒利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以“往来款”的形式收回的决议其实质就是抽逃出资。股东的出资不公是股东间的约定,公司成立后,也是对债权人的承诺。股东撤回资本,必将带来公司资本的减少,债权人的利益会遭受损害。因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故该项决议是违法的。
    (2)我国公司法已经允许自然人和法人设立一人公司,故该项决议是合法的。
    (3)公司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张利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由张利担任董事长不合法。
    (4)项目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作为母公司的恒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保证其子公司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财产。故项目公司的财务由恒利公司统一编制管理的决议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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