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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市甲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共有固定资产价值180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原值为12000万元),生产经营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假定2017年发生以下业务: (1)全年生产两轮摩托车200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8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0.46万元。全年销售两轮摩托车190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7400万元。由于部分摩托车由该生产企业直接送货,运输合同记载取得送货的运输费收入468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 (2)全年生产三轮摩托车30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2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0.36万元。全年销售三轮摩托车28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80万元。 (3)全年外购原材料,签订的购货合同记载支付材料价款合计350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进项税额5950万元。运输合同记载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输费用11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全年发生管理费用110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用90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1280万元,支付其他企业管理费23万元)。 (5)全年发生销售费用76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320万元,业务宣传费260万元)。 (6)全年发生财务费用2100万元(含银行罚息12.3万元)。 (7)全年发生营业外支出3600万元(其中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赠现金500万元;因管理不善库存原材料损失618.6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18.6万元.运输服务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运输企业提供)。 (8)6月10日,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130万元,已知境内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9)8月20日,取得某代销商赞助的一批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 (10)10月6日,吸收合并乙摩托车零部件股份公司,合并时乙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全部负债为32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620万元。合并时甲企业支付乙公司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为2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按此方法处理。 (11)12月20日,取得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90万元(假定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6%);取得直接投资境外公司分配的股息收入170万元,已知该股息收入在境外承担的所得税总税负为15%。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消费税税率10%;印花税税率如下:购销合同0.3‰,运输合同0.5‰,借款合同0.05‰; 计算房产税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20%;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4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该企业可弥补被合并股份公司的亏损限额。
  • 可弥补被合并股份公司的亏损限额:根据企业重组相关规定,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弥补有限额限定:
    可弥补被合并乙公司的亏损限额=(5700-3200)×6%=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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