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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遭当地法院公告 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以及理由也同时通知了 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逐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 甲、乙与银行都在汇票上签过字,都是汇票的债务人,因为甲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之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此债务人;乙在汇票上做了背书,作为被背书人丙的前手,对后手承担保证付款,和付款人拒付时的付款责任内;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是汇票项下的主债务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甲、乙与银行不能用任何理由对抗持票人丙,持票人丙拥有向他们要求付款和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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