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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上海门诊就医记录册使用
  • 1、参保人员应当在门诊急诊、门诊大病就医挂号、诊疗、付费记帐时主动出示和使用《就医记录册》,并交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经治医师核验及记录规定的内容。参保人员应当使用而未使用《就医记录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予记帐,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算。
    2、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涂改和撕页)、出借《就医记录册》。缺页或标记序号作废的《就医记录册》无效。
    3、参保人员需要换领、重新申领或遗失补领《就医记录册》的,可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及部分医疗机构办理。
    4、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调查医疗费用时,参保人员应当配合并出示《就医记录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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