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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9月,海口公司与大洋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商定双方共同开发手写式笔记本电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若双方无法本着诚实、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则应当申请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011年2月,双方发生争议,大洋公司即向其所在地A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但是海口公司拒绝答辩。双方重新协商,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海口公司所在地的B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大洋公司从某种角度考虑,并未向B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海口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海口公司亦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即上诉,理由是双方有仲裁协议,法院无权管辖。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海口公司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
  • (1)仲裁条款无效,因为该仲裁条款并未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内容不明确,无法履行。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内容。
    (2)新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3)法院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因为当事人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确认机构。
    (4)上诉理由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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