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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4年10月18日,A与B签订了一份金康格式的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B租用A“SEVERN”轮运输水泥原料,载货量为13,500吨至14,000吨,或多或少由A选择。如果B未能提供约定数量的货物,B应按运费率支付A亏舱费,运费每吨20美元,经纪人佣金5%。如果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上午递交,则装卸时间从下午1时开始起算如果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下午办公时间内递交,则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时开始起算装货效率为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4000吨,星期天和政府公布的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卸货效率为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1500吨,星期五和政府公布的节假日除外,即使使用等候泊位的时间依情况计算为装货和卸货时间船舶首次开舱和关舱所用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如发生滞期,B须在装港和卸港按每日3500美元或按比例支付滞期费。速遣费由A按滞期费的一半向B支付。10月20日20:30时,“SEVERN”轮抵达中国日照岚山港锚地。21日08:00时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收到和接受。12:15时船舶办妥联检手续。21日,船长向B出具载货声明,确认船舶该航次能载货13,800吨。同日15:08时,“SEVERN”轮开始装货。23日为星期日,16:45时至18:00时因休而暂停装货。24日02:00时装货平舱完毕,共载货13,553.20吨。11月8日15:36时,“SEVERN”轮抵达孟加拉国吉大港,并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9日20:30时开始卸货,24日06:15时卸货完毕。其中,9日16:06时至20:30时为停靠泊位和首次舱时间,10日01:15时至09:00时因雨而暂停卸货,11日和18日为星期五,21日07:30时至08:45时因工人罢工影响卸货。“SEVERN”轮在卸货期间,因船上吊机绞车发生故障,分别在不同时间内造成一个舱或几个舱暂停卸货。按船上四个吊机,每影响一个货舱卸货按四分之一计算影响卸货的时间,吊机绞车故障影响卸货的时间为36小时30.25分。1995年7月10日,A向B收取亏舱费、滞期费、吊机维修费及欠付的运费共计11,538.30美元。B没有支付。 B辩称:船舶实际载货量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没有造成亏舱。船舶没有联检,A递交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无效,装卸时间应从实际开始装卸开始起算。扣除合同约定的除外间,船舶没有滞期。B是否要支付亏舱费?如果需要的话,计算具体数额
  • A、B 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租船合同约定,载货量为 13,500吨至 14,000 吨,或多或少由 A 选择。这一约定意味着选择权在 A,A 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根据航次和船舶的具体情况,确定载货量。载货量一旦确定,承租人就应当提供该数量的货物,否则即构成亏舱,应依约支付亏舱费。本案中,船长宣载的数量为 13,800 吨,应以此为标准衡量是否亏舱。虽然 B 提供的货物数量(13,553.20 吨)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数量(13,500 吨),但没有达到船长宣载的数量,构成亏舱,B应按运费率支付 A 亏舱费,船舶亏舱 246.80 吨,B 应依约赔付 A 亏舱费(扣减经纪人佣金后)4689.20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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