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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7月18日晚8时许,某市张某等五名年青人酗酒后并排行走在公路上,挡住了车辆的行驶路线,一辆出租汽车司机王某按喇叭,张某等五人停下来拦住出租车。要王某拿出“香烟钱”“赔罪”。王某不肯,张某上前打了其一耳光。王某无奈,只好从上衣口袋里掏出近800元当中抽出50元给他们。后王某报警后,张某等五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对该案的调查过程中,查明了案件真相。分析说明本案违法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权类权利、侵犯财产权类的还是扰乱公共秩序类的违法行为?张某等五人的行为构成哪种治安违法行为?
  • 本案中张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所以,张某等五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类的违法行为,同时本案中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受到了侵犯。
    构成寻衅滋事行为,张某等五人无视、藐视道路通行的秩序和规则,无事生非、寻衅滋事。五个人并排走在公路上,宽度较大妨碍车辆通行,自身安全也存在隐患,出租车鸣笛示意后边来车,让开道路、注意安全。司机的行为是一种很正常的处置方式,无可非议。而张某等人觉得司机王某对自己冒犯不够尊重,要求王某赔罪。王不肯时便打王耳光,逞强称霸。情节没有达到恶劣的程度。
    本案中也有50元的财产权和打耳光人身权,所以是复杂客体受损。
    行为人无视或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关系,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其他的方式,扰乱和破坏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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