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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3年10月《**晨报》发布了一则**药品广告,该广告称该药品是“解决男性泌尿疾病久治不愈的特效药”,并称该药品为“部颁标准”,并承诺“无效退药、退款”等。该广告是否违法?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对此行为应作怎样的处理?
  • 该广告违法。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的规定,在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特效药”、“部颁标准”,也不能承诺“无效退药、通款”等。广告监督管理部门首先应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若查实该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应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广告费用,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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