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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什么是三级动火审批制?
  • (1)一级动火审批:包括禁火区内以及大型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可燃液体及相联接的辅助设备、受压容器、密封器、地下室,还有与大量可燃易燃物品相邻的场所。一级动火,必须由要求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的车间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报厂主管防火工作的保卫(或安装)部门审批。如遇特别危险场所或部位动火,要由厂长召集主管安技、保卫工作的副厂长,总工程师以及安技、保卫、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的领导,共同讨论制定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由厂长和总工及主管防火工作的保卫科长签字,方能执行动火。
    (2)二动火审批:是指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动火因素,或小型油箱、油桶、小型容器以及高处焊割作业等。二级动火由要求执行焊割的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单位负责防火部门现场检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并签字后,交动火人执行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审批:凡属于非固定动火区域,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必须进行临时焊割时,都属三级动火范围。申请动火部门主管人员动火申请表,由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并向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保卫部门登记即可。
    (4)申请动火的车间或部门在申请动火前,必须负责组织和落实对要动火的设备、管线、场地、仓库及周围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才能提出申请。
    (5)动火前必须详细核对动火批准范围,在动火时动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动火工具,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未经申请动火,没有动火证,超越动火范围或超过规定的动火时间,动火执行人应拒绝动火。动火时发现情况变化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有权暂停动火,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企业领导批准的动火,要由安全。消防部门派现场监护人。车间或部门领导批准的动火(包括经安全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由车间或部门指派现场监护人,监护人员在动火期间不得离开动火现场,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生产的人担任,动火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7)一般检修动火,动火时间一次都不得超过一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隔日动火的,申请部门一定要复查。较长时间的动火(如基建、大修等),施工主管部门应办理动火计划书(确定动火范围、时间及措施),按有关规定分级审批。
    (8)动火安全措施,应由申请动火的车间或部门负责完成,如需施工部门解决,施工部门有责任配合。(9)动火地点如对领近车间、其他部门有影响的应由申请动火车间或部门负责人与这些车间或部门联系,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确保安全。关系大的应在动火证上全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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