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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4年6月,位于北京甲区的飞达商店与位于珠海乙区的恒昌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恒昌公司给飞达商店提供价值16万元的汽车配件,交货地是北京C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签定后,因恒昌公司未按期发运汽车配件,双方发生纠纷。飞达商店决定起诉。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 本案应当由珠海乙区法院管辖。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未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而本案合同未实际履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珠海乙区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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