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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4年7月份,安徽旅游者姚先生反映其在海南旅游期间,导游存在擅自减少服务项目,增加行程外消费项目等问题。经调查发现,该旅游者所支付的1350元,根本不足以支付合肥往返海口机票(1400元)、组团社正常操作费和导游的服务费用;并且导游得向旅行社支付每位旅游者400元的人头费。试分析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 (1)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六条处罚。
    (2)针对“零负团费”,《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3)增加行程外消费项目,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处罚。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按照《旅游法》第一百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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