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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6年7月,某上市公司的股东李某由于其住所离工作地较远,公司专门购买了一辆价值100万元的小汽车让李某使用。该小汽车预计使用10年,残值按原价的2.5%估计,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小汽车每年的固定使用费用为1万元,每年的油耗及修理费为含税价2.34万元(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将车辆的所有权办到了李某的个人名下,购车款由公司支付,这是最好的方案吗?如果你有更好的方案,请指出该方案的节税效果。
  • 一、公司现在的做法税收负担及评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为股东购买的房屋、汽车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股息红利计征所得税。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价值100万的汽车应纳税100*50%*20%=10万元,由李某承担。另外,小汽车的固定使用费,油耗及修理费都由李某自己支付,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却没有起到任何的抵税效果;汽车的折旧对于李某来说,也没有任何抵税效果。
    二、改进方案。
    以企业的名义购进车辆,汽车的固定使用费,油耗及修理费均由企业承担,不作为企业对李某的“分红”,而作为李某在企业享有的福利和工作工具。这样就避开了个人所得税,李某拿到的是实实在在的实惠。此方案情况下,不影响李某的用车,好处有三方面:
    A.汽车的折旧可以起到抵税的效果,每年97500元的折旧摊销,可以节省企业所得税32175元(33%)。
    B.汽车的固定使用费,油耗及修理费均作为企业的费用,所得税前扣除,起到抵税的效果。
    C.油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企业的增值税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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