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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 作为法律关系一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共性,但是,由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又使其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而具有自己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具有一切法律关系共有的特征,即其直接表现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但它不单纯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而是人们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结合,环境是个介物。而且,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唯一目的,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防止人类活动造成对环境的损害,从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主要目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权利义务的内容,客体所涉及的对象都同这一特征有关。
    (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因为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的意志,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受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的制约。就环境法律关系来说,更主要是还要受人与自然关系的制约,受自然规律的制约。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具体表现在,,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也包括各种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而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可以依据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确立.由这些不同的法律规范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也不相同,有平等的关系,也有不平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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