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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被告人柯某,女,51岁,农民。1996年11月间,柯某从上海回到老家某省A县,谎称其欲投资1000万元到本地建玩具加工厂、服装加工厂,为了形成规模,特集资2000万元,年息为22%。当地各界群众踊跃集资,达1200万元。柯某将其中200万元用来平整地基,购置一些建筑材料蒙骗当地群众。其许诺的投资1000万只是空头支票并未兑现,并且柯某将集资款大部分用于自己炒股票。由于1997年股市不景气,柯某炒股亏空巨大,于1997年12月柯某欲携款外逃,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 对于柯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被告人柯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的故意,客观上,其编造事实,谎称投资建厂,用高额利息非法吸收他人的资金,用集资进行个人的股票交易,并准备携集资外逃,其行为已构成了集资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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