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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从香港来北京时,非法携带违禁的淫秽影片6部、黄色画刊10本以及8毫米电影放映机1架,交给乙,并向其传授放映技术,指使其秘密放映营利。同时,让乙为其借得人民币3万元,商定由乙从放映影片中营利还债。次年1月,乙在太原放映15场,获利1000元。同年2月底,乙将放映机和淫秽影片6部带到北京交给被告人丙,密谋放映营利。丙在北京秘密放映20场,获利2000元,除交乙1000元外,其余被丙花用。同年3月下旬,丙又将淫秽影片、影机交给丁,丁又多次转交给戊放映营利。戊在北京放映10场,观看者200多人次,获利1000多元,被戊挥霍。同年10月,乙、丙在太原转卖淫秽影片和电影放映机时,被当场抓获。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乙的行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55条第1款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乙明知甲的淫秽物品是走私进境的,也明知甲是走私人,却仍然向其收购这些淫秽物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乙的行为应该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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