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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2017年3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购进业务: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0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3%;从国内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增值税0.06万元。(2)材料领用情况:职工食堂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5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3)销售业务: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万元。销售白酒时向运输单位支付销货运费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0.33万元。销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51万元。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该酒厂财务人员当月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1.7+0.06=15.36(万元)当期销项税额=(200+15)×17%=36.55(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额=36.55-15.36=21.19(万元)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酒厂财务人员当月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 该酒厂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下列问题:(1)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3%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职工食堂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销货支付的运费未作进项税额抵扣,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
    (4)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应按照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销售果酒取得的优质费未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
    (1)该酒厂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1-3%)+1.7+0.06-5×17%+0.33=14.43(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200×60%×17%+15×17%+3.51÷(1+17%)×17%=23.46(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23.46-14.43=9.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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