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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温州银行与乔邦经济发展公司于2012年5月4日签署借款合同,温州银行向该公司发放500万元的抵押贷款,到期日为2013年5月4日。后来乔邦经济发展公司经营不善,未能到期归还温州银行贷款,导致该笔贷款逾期。温州银行考虑给予办理以贷还贷,并要求追加该公司股东林某保证,但林某未签署同意为乔邦经济发展公司的以贷还贷提供担保的同意书,林某的担保效力是否有效?
  •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林某不知以贷还贷的事实,那林某就不承担民事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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