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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6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借给甲公司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1996年8月,由于甲公司资金紧张,到期无法按期偿还借款。乙公司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刘某,委托其代为追款,刘某找到甲公司,警告公司经理吴某,若不及时还款,则将诉诸法院,先找关系查封公司。吴某心生怯意,只好在刘某主持下与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作出了一定的让步:甲公司同意在一个月内偿还乙方人民币10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两倍利率计算的利息。后来吴某通过咨询得知,该借款合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该合同无效,则只需向乙公司返还本金10万元,但同时接受民事制裁。于是甲公司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并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又反悔是否合法?
  •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遵循自愿、平等原则。在甲乙的借款合同中不仅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时对甲公司也是显失公平的,因此该合同是自始无效的。而刘某主持达成的协议是基于这一合同,因而也是无效的。同时,调解过程中刘某对甲公司经理的威胁促成协议,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协议无效。所以甲公司的反悔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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