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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10月18日7时20分,段某驾驶晋B82121两轮摩托车,乘坐人未戴安全头盔,途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北门时,被执勤交警拦下。大同市交警支队执勤交警对乘坐人未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实施了当场处罚,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时,在驾驶证号处填写了段某的驾驶证号、档案编号、摩托车牌号。请说明该案存在什么问题。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规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等内容,并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行为的实施人、实施时间、实施地点、具体违法行为是交通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必须与被处罚人一致。本案中,民警对乘坐人实施处罚,处罚决定书却填写了段某的驾驶证号、档案编号、摩托车号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被处罚人与实际被处罚人不一致,造成被处罚主体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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