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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将承担什么责任?
  • 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由市住宅发展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要求,但未按规定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审核申请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
    (2)新建住宅未按规定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又未按规定配建市政、公用设施或者不按住宅竣工配套计划配建市政、公用设施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可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代为建设措施,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代为建设费用,并按代为建设费用的10%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并可按照擅自交付使用的住宅面积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5%~10%的罚款。
    (3)新建住宅未按规定配建公共建筑设施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征用相应建筑面积的住宅作为未配建公共建筑设施的补偿,并由有关部门落实安排相应的公共建筑设施;无法限期补建的,按照相应的公共建筑设施面积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5%~10%的罚款。
    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情节严重的,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住宅建设单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降低或撤销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对其住宅建设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住宅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新建住宅除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外,如造成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任何单位和居民发现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不符合交付使用要求的,有权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进行检举,也可以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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