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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999年1月,江西某公司将184吨价值100万余元的棉浆粕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运输工具为“赣南昌货0236”轮,航线注明为上海至南昌,交保险费1177.6元。 同年1月13日18时30分,满载货物的“赣南昌货0236”轮航行至黄浦江106灯浮附近,为避免与他船碰撞,驾驶员采取倒车、右满舵等紧急避让措施,致使船舶打横,绑扎货物的绳索绷断,引起装载于舱面的54.7吨棉浆粕掉入江中漂失。 漂失的棉浆粕价值人民币350080元。 事故发生后,货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递交了出险通知书。 并将54.7吨上述货物损失按保险金额每吨6400元计350080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从货物起装地上海港务储运站的记录得知这54.7吨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证实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涉案船舶的驾驶员为避免碰撞,防止发生的事故,反采取的驾船紧急措施属于非施救行为。 气象资料也证明,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情况良好,所以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于是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则认为,在运输过程中,因装载货物的船舶避免碰撞引起更大的事故,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的施救措施,致使船舶发生倾侧,装载在船面的棉浆粕掉入江中漂失,并且并不知道承运人将货物装在舱面,不存在告知义务,完全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施救行为,所以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损失。 本案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试指出本案所包含的保险学原理,并作分析
  • ①首先是被保险人是否未履行告知义务?答案是肯定的,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②因为承运人装载甲板货需经托运人同意,而装载舱面货与甲板货具有同等风险,故承运人装载舱面货亦需征得托运人同意。
    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涉及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是否应该提高保险费率的重大事项,应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
    投保人无可告知的,投保人有保证货物正常装载的义务。
    若投保的货物非正常装载,且诸如装载舱面货应告知保险人的重大事项,不论投保人是否明知,由于托运人对货物是否正常装载具有决定权,投保人应该了解货物的装载情况。
    若不明知,则系其代理或者承运人违约而未予告知,但投保人不能以此对抗其应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不能以不明知货物装载情况,即可不履行告知义务为借口。
    所以,被保险人未履行部份标的装载在舱面的这一危险增加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既合乎情理又具有法律依据
    ③其次,驾驶员拨正航向是施救行为吗?保险条款中倾覆险的解释是指“运输工具在行驶或航行中,车身、船体翻倒或倾侧,失去正常状态,非经施救不能继续行驶或航行”。
    涉案承运船舶在航行条件正常的情况下,避让他船,虽大幅度倾斜,但驾驶员迅速拨正航向后,该船即脱险恢复常态。
    由于驾驶员拨正航向的行为系驾驶船舶的连续行为,而非专门的施救,故从另一方面证实这起海上事故不属倾覆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同样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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