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某甲,男,生于1969年2月13日,小学五年级学生。1983年2月11日,正值学校放寒假,某甲来到自己读书的小学,见本校低年级学生某乙(女,10岁)独自一人要交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某乙骗至防空洞内进行猥亵。某乙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某甲用石头将某乙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某乙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并割掉某乙的舌头,剜出某乙的双眼,致某乙当场死亡。破案后,某甲对公安人员声称:“我懂得法律,未满14岁的人不负法律责任。”未满14周岁的人是否一定不负刑事责任?
- 绝对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刑法的硬性规定,不得因个案特殊而有松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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