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简述回赎的概念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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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赎是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行为。
2.回赎期限即为出典人回赎权的有效存续期间。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民他字第3号《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内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因特殊原因致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无法按照典契载明的期限回赎的,应将出典人不能行使回赎权的期间除去,不计入回赎期内,在回赎时,如果典权人确无房住,而出典人又不缺房的,可以将出典的房屋全部或部分卖给承典人,典价折算可以由双方协商。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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