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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共同之处是当事人为数众多,但是两者也有不少相异之处。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在理论上应当严格加以区分: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并不是共同的,他同本诉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
    (2)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只能同另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第三人则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
    (3)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既可能处于原告地位,也可能处于被告地位;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4)诉讼行为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个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牵制。
    (5)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三人之诉既可以与本诉分开单独提起,也可以在本诉审理终结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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