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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中方S公司于1989年8月与某国E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S公司向E公司出口带头、翼瞨、无毛的一级冷冻填鸭10公吨,冷冻鸭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有关证明。S公司认为,如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会影响冻鸭的外观,遂采用最科学的屠杀方式,即自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此批冷冻北京填鸭确系采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文件。货物运至E公司所在地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冻鸭是采用“钳宰杀法”屠杀,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的条款,E公司拒绝收货和付款,并通知S公司,要么将冻鸭就地销毁,要么将冻鸭退回。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 本案是由于中方S公司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合同的品质标准条款,因此,中方S公司应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方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有凭说明交货的担保义务。凭说明交货主要有凭价格、等级、标准及说明书等形式,而在本案中的“一级北京冻鸭”属商品的等级,“伊斯兰教宰杀法”是商品的标准。由于中方S公司虽然出自善意,且利用最先进的科学方法,但由于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双方合同中规定的品质标准条款,触犯了E公司所在国的教规。为此,中方S公司应承担退货、往返运费和销售差价等一切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国际交往中不良影响的责任。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应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有全面履行义务,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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