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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工程预付款(预付备料款)结算
  •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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