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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拉德布鲁赫是怎样论述法的价值和法律与正义关系的
  • 法的价值论:在他看来法哲学研究法的价值、意义、目的和正义。人们对价值有四种态度,包括价值盲,仅仅说明事实本身;评价,不仅说明事实而且加以评价;文化态度,即与法律有关的态度,是事实和人之间的一种桥梁;克服价值,即宗教,要求对人仁慈而不问有何价值。法律是人的创造物,只能根据人的理念即这种创造物的目的或价值来理解。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与价值有关的事实,因此对法律有以下三种观点,关于价值的观点将法律看做是一种文化事实,这是法律科学的特征。评价的观点,把法律看成是文化价值,这是法律的哲学特征。客服价值的观点,这是宗教哲学的特征。
    法与正义:拉特布鲁赫接受了施塔姆德的观点划分出法的概念和法的理念。法的概念是一个与价值有关的文化概念,法的理念包括三个要素:正义、功效和确定性。正义要求法律符合基本的道德价值,功效着眼于法的社会功能,确定性则要求人们承认法律和司法裁决而不问其是否符合正义及功效如何,拉德布鲁赫给予它们通等的重视。法的第一个伟大的任务法的确定性,秩序和和平,法的第二个伟大的任务就是正义。法的本质必须揭示正义的要求,正义要求法律规定的普遍性和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就法律而言,正义理念的实质在于依照普遍的规范解决纠纷。必需寻求正义,同时也要考虑法的确定性,因为法的确定性本身就是正义的一部分,正义现行与法德功效,并且优先于法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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