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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对于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经办银行和申报主体应按什么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 对于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经办银行和申报主体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办银行应当督促该机构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
    (二)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方式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申报主体履行补报义务后,向山东省分局提交《逾期未申报信息补报情况报告》,并抄报经办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三)山东省分局向申报主体核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补报确认书》,并将电子邮件转发外汇局分支局。
    (四)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供的《补报确认书》(复印件须经当地外汇局验证有效),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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