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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乙、丙分别在虎阳公司上班,一日,甲开车,乙丙随行。结果汽车翻下悬崖,甲受伤住院,乙回单位继续上班,突发心脏病,送医院抢救11小时后死亡。丙在下班后,到医院看望住院和正在抢救的工友,被广告公司广告牌上的金属字掉下。以上三人所受伤害,分别属于什么法律性质,为什么?
  • (1)甲属于工伤,乙属于工亡。丙属于意外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甲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乙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丙不属于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任何情形。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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