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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及其理论依据。
  •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四个理论依据:
    1、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即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
    2、“五权宪法”理论,该学说以权能分治原则为基础,将中国古时的监察、考试职能与近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并立为五权,分别由国民大会选举出的五院行使。
    3、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即土地归公有,大力发展国家资本,避免私人资本垄断国民生计。
    4、地方自治理论,即以县为自治区域单位,县内人民能直接选举、罢免官吏、创设制度及复决本*县法律。省制定宪法,选举省长,但省不是自治区域。
    主要立宪活动有以下三点:
    (1)1928年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基本内容包括: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体制;规定了以国民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规定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规定了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为主的经济政策;规定地方制度,县级自治。
    (2)1936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五院制与总统实权制的政治体制;在经济制度上增加了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的内容;实行县自治。
    (3)1947年初公布《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包括:缩小国民大会职权,推迟其创制权、复决权的行使;政体上兼采责任内阁制与总统制精神,实行总统集权;实行省、县两级自治;实行“尊重条约”的外交政策;经济政策取消了国家因紧急国防需要临时管理或征收私人企业的条款,增加了“合作事业应受国家奖励和扶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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