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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1年8月7日,某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集资诈骗罪的金达物资经营公司实施搜查,并派侦查员张某和审计局审计员杨某、马某三人执行搜查。到达该公司后,张某向该公司出纳出示了工作证并告知执行搜查,经搜查发现了五本关于集资诈骗的账簿,张某即给该公司出纳写了一张收条。第二天该案由县公安局立案,经侦查终结后,县公安局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共10分)本案中的诉讼程序有何错误?为什么?
  • 1、本案中公安机关派一个侦查员在审计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搜查不符合法律规定。实施搜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2、在非紧急情况下,张某仅出示工作证就搜查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3、张某扣押帐薄给公司出纳打收条不对,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4、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到市检察院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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