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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2年至1993年,沈阳某冶炼厂为转移有毒污染物,在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与无处理能力的鸡西化工局劳动服务公司驻绥芬河办事处签订了处理有毒废渣的协议书。1992年10月和1993年5月,该冶炼厂两次向鸡西市梨树区转移含有三氧化二砷(俗称砒霜)等10多种有毒物质332吨,由鸡西市化工局劳动服务公司驻绥芬河办事处王某等人,将废渣倾倒在距穆棱河约两百米的梨树公路旁、梨树白酒厂等四处。经黑龙江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该省环境科研所作的监测评价结论,这一区域的污染物转移对穆棱河下游约20km范围内的土地、植物,地面水、地下水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危害。其中,以土壤及植物受到的污染和破坏最为严重。废渣倾倒现场寸草不生,20cm直径树木枯死26棵,地下裸露面积500m2。,地面植物受到较严重污染面积约7hm2,污染深度10~140cm。地表水受到砷的严重污染,最高超标2800倍,不同程度的受到汞、铅、银的污染,最高超标分别为8倍、7倍和108倍。在汛期,对供应鸡西市区50万人口的5号水源地造成严重污染,经化验,该水源三氧化二砷含量超标57倍。地下水不同程度受到砷和硫酸银的污染。 无独有偶,由于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处理化工废渣的违法事件不仅仅只有像沈阳冶炼厂转移污染物一样。环保部门在一次现场检查中发现甲厂内有一空旷地,却贮存有大量含放射性物质的化工废渣。经查,该化工废渣是外省乙厂交给甲厂处理的,并付给甲厂处理费5万元。甲厂没有进行处理,仅将化工废渣堆放在专用贮存场地中,而甲厂没有办理贮存固废的经营许可证,两厂事先没有向两省环保部门进行申报。(新固废法05.4.1实施)对于甲、乙两厂这种行为,环保部门又该如何进行处理?
  • 由于该化工废渣有放射性,属于危险固废,在转运过程中应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由于甲厂未办理相关许可证件,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对甲厂可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乙厂来说将危险废物交给没有经营许可证的甲厂处理,其次乙厂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两项合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20万元罚款;但由于乙厂在外省,环保局应将案件通报并移交乙厂当地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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