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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6年6月25号下午,A省B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凶杀案,室内发现被胶带捆绑男尸一具,经辨认,为该小区业主刘某。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锁定其妻王某为犯罪嫌疑人,后B市检察院将王某起诉至B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移送了下列证据: ①小区保安提供的证言中显示,6月24日晚,刘某与王某一同进入小区,两人互不理睬; ②公安机关尸检报告中显示,刘某死亡时间约为6月25日六点左右; ③监控显示,王某于6月25日中午独自离开,步伐匆忙; ④公安机关在男尸胶带上发现王某指纹两枚; ⑤公安机关确认的凶器水果刀上同样带有王某的指纹; ⑥公安机关在王某的手机中发现多次搜索“如何杀人”、“如何处理尸体”、“杀人要判多少年”等词汇; ⑦公安机关讯问王某时,王某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其体罚、殴打后,王某说出自己杀害刘某的过程。 B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B市检察院向A省高级法院抗诉,A省检察院认为B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在二审中撤回了抗诉。之后,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本案现有证据是否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什么?
  • 本案未达到有罪判决的标准,法院对王某做出故意杀人的有罪判决错误。理由如下: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同时,本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以上是有罪判决证明标准和判决方式的法律规定。
    (2)本案中,唯一的直接证据,即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因此,本案只有间接证据可以采用。
    (3)本案中的间接证据并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不能相互印证得出必然是王某故意杀人的证据链条,因此没有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故,法院对王某做出故意杀人的有罪判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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