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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对普通旧轨的整修技术条件有何规定?
  • (1)必须确认钢轨轻重伤部位及长度,截锯时必须去掉轻重伤部分,核伤钢轨不得截锯再用。
    (2)无缝线路长轨条截锯为再用轨时,可更换下来以后锯断,亦可先用乙炔切割,更换下来以后锯头,但切口与锯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m。
    (3)截锯再用轨,应尽量减少长度档次,其标准长度由铁路局根据情况确定。
    (4)对较大飞边及波浪形磨耗,进行刨切或打磨。
    (5)剥落掉块长度超过15mm、深度超过2mm的及擦伤深度超过O.5mm的,应进行焊补。
    (6)每根焊接的再用轨,焊缝不得超过1处,长度一般应为12.5m或25m。
    (7)硬弯应校直,用1m直尺测量,矢度不得大于0.5mm。
    (8)截锯再用轨,应利用机械锯断和机械钻孔(少量可除外),其容许误差:
    A.长度:12.5m以上钢轨为±10mm,12.5m以下钢轨为±6mm。
    B.截面:轨头部分左右偏差不大于0.5mm。轨底部分左右偏差不大于1mm,上下偏差不大于1mm。
    C.螺孔:孔径为±1mm,位置为±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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