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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周桂芬,女,28岁,某化工产品经销公司出纳员。因贪污公款50余万元,于1998年2月6日被人民检察院逮捕。逮捕后检察院侦查人员立即对周进行了讯问,下面是讯问的一段笔录: 问:你知道为什么逮捕你吗? 答:不知道,我什么也没干。 问: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你在担任出纳员期间,有数额相当大的贪污行为,你如实陈述一下有关的问题。 答:既然你们已经掌握了证据,那还问我干什么?你们查明是怎样就怎样,我不想说什么。 问: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法定的侦查行为,希望你能配合,相信你是懂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道理的。 答:我听一位做律师的朋友告诉我,根据法律规定,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由你们承担,我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我自己在香港电影里也经常听到警察告知被逮捕的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现在我被逮捕了,我依法有保持沉默的权利,现在我不想再谈这个问题,我要求行使我的沉默权。 问:你要知道,拒绝回答我们的讯问是要加重处罚的。 答:我不想谈这个问题。 问:好,你回答另外一个问题,根据对你的体检,你现在已经怀孕,而你没有结婚,孩子是谁的?是不是你和你们公司经理的? 答:你们没有权利过问我的私生活。 问:你最好和我们合作,问你什么回答什么,这对你是有好处的。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段讯问对话有什么问题?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对周桂芬的讯问存在如下问题:
    (1)《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她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她提出问题。而本案侦查人员讯问周桂芬时,开始就问你为什么被逮捕,你有数额相当大的贪污行为,你要如实陈述你的问题等“,这实际上是把犯罪嫌疑人看成了犯罪分子,是一种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做法,这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精神的。
    (2)周桂芬以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责任,引用香港电影被逮捕的人有沉默权为由,拒绝侦查人员对她的提问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但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因此,周桂芬以不负证明责任和沉默权为由,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是错误的。
    (3)《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讯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周桂芬犯的是贪污罪,其未婚怀孕问题与贪污罪无关,侦查人员不应讯问该问题。周桂芬拒绝回答她同谁怀孕问题,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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