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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1月发生如下业务: (1)进口实木地板A一批,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8万元。  (2)从乙实木地板厂购进未经涂饰的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领用进口实木地板A的20%和未经涂饰素板的70%用于继续生产实木地板B,生产完成后全部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万元。  (3)采取赊销方式向某商场销售一批实木地板B,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15日付款,由于商场资金周转不开,实际于下月20日支付该笔货款。  (4)将自产的一批实木地板C作价200万元投资给某商店,该批实木地板的最低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160万元,平均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180万元,最高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200万元。  (5)将新生产的豪华实木地板赠送给重要客户,该批实木地板成本为90万元,市场上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其他相关资料: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为5%、进口关税税率为30%;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比对认证。) 计算甲地板厂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应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8+8×30%)÷(1-5%)×17%=1.86(万元)
    应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8+8×30%)÷(1-5%)×5%=0.55(万元) 
    甲地板厂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1.86+0.55=2.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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