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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设备(初次购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元、增值税税额510元。  (2)从国外进口一批香水精,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000元,缴纳相关税金后海关放行,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本月领用一半的香水精用于生产香水,销售自产香水,开具普通发票取得价税合计收入140400元。 (3)委托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指甲油,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的不含税金额为18000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7500元,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乙企业无同类指甲油的销售价格。当月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后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00元。 (4)销售口红8只,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400元,另将同类口红2只奖励给企业优秀员工,该批口红的生产成本为800元。  (5)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产胭脂8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60元,合同约定下月1日发货。  (其他相关资料: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进口关税税率为50%;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比对认证。) 计算甲企业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 受托方计税价格=(18000+7500)÷(1-30%)=36428.57(元)>2万元,所以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指甲油对外销售的,不需要缴纳消费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消费品发出的当天。
    甲企业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140400÷(1+17%)×30%-19285.71×50%+2400÷8×(8+2)×30%=27257.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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