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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董某在某农贸市场购物时,一妇女大喊"抓小偷"。董某见一个人朝拐弯处跑去,便上前追击。董某追了一阵后没追上,便不再追赶。该妇女和后面赶来的人群,围住董某。董某忙解释自己不是小偷。该妇女犹豫了半天,不敢肯定董某是不是小偷,派出所民警将董某和该妇女带到派出所。该妇女说:"董某可能是小偷,可能偷了我的钱。"民警搜查了董某的身体,搜出3张壹佰元的钞票和3张拾元的钞票。该妇女指着一张新钞票对民警说:"这一百元是我的。"民警徐某打了董某1个耳光,使董某掉了1颗牙齿,满口出血。徐某还罚了董某200元,但没给董某开收据。董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派出所赔偿损失。本案中,董某负有哪些举证义务?如果董某不能证明徐某收他200元罚款,该如何处理?
  • 本案涉及原告的举证责任问题。在行政诉讼中,一般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但这不是绝对的,不意味着原告就没有举证责任。原告举证的范围有:
    (1)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具体行政行为有书面形式的,原告应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正本或复印件;是口头形式的,应提供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依据。
    (2)有证据证明主张的事实。原告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人民法院也可能裁定不予受理。(
    3)对被告的答辩状中举出的证据,应准备反证或证据答辩。
    (4)在诉讼过程中,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进一步提供和补充证据。
    (5)原告请求行政机关赔偿的,不由被告单方承担举证责任,而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举出证据证明:①损害的存在;②损害同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③损害的程度。本案中,原告不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且要求损害赔偿,故原告不仅应举证证明派出所处罚行为的存在,而且应举证证明原告所受的身体损害是派出所民警所为,以及医治身体损害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从本案实际来看,原告对罚款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和干警徐某打人的举证很困难,经向法院提出,经法院审查认为困难属实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收集和调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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