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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清代封建剥削形式与租佃关系发生了哪些变化?
  • 清代是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后期阶段,由于商品经济发展对封建壁垒的撞击,也使封建剥削形式和地租形态发生了许多变化。清代农业生产中的主要剥削形式是租佃制,按照交纳地租方式的不同,分为分成租与定额租。前者是地主和农民按一定以比例分取作物,地主对农业经营的干预较多,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仍然很强,盛行于经济落后的北方。后者是地主向农民征收定量的地租,地主完全脱离农业生产,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弱,盛行于经济发达的南方。清代,定额租的比重逐渐增加,出现了分成向定额过渡的趋势。这种地租剥削形态的变化,表现在商品经济作用下农业大发展与历史的进步。定额租制下,农民人身依附关系减弱,生产积极性提高,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产量提高的同时租金也提高,加大了地主对佃农的剥削量。
    清代出现了不少农业雇工,雇工有长工和短工之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挥在那,农业雇佣劳动制的普遍化,雇工的反抗斗争增强,地位也逐渐提高,清政府使雇工与雇主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剥削方式的存在,反映出清代中期以后农业生产关系中的某种新变化。
    清代,随着耕地面积和人口增长矛盾的日益尖锐及佃农反抗斗争的强烈,迫使地主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押租制”进一步发展起来。地主收取“押租钱”的目的是防止农民欠租或逃租,押租额也比较高,提高了地主阶级的剥削率,但押租制的实行是对地权的一种分割,促使早已存在的转佃与永佃权发展起来。押租制的实行,虽然是地主保证其自身剥削利益的一种手段,随着佃农抗阻的加剧,城居地主的增加,定额租的增长,也使地主不得不做出让步,对部分地权放弃,土地有了田底(土地所有权)、田面(土地使用权)之分。地主失去了对土地的任意支配权,佃农拥有了对土地的永久使用和经营权,即永佃权,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反映了地主对农民人身控制的削弱。
    实物地租是清代通行的地租形态,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部分地区实现了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化。反映了清代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也反映了佃农对地主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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