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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甲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12月刑满释放。乙和甲是好朋友,二人私交甚笃。某日,甲和乙预谋,去郊区某联排别墅区盗窃。甲事先踩点,发现其中一家主人经常外出游玩,家里很少有人,遂商议和乙一起行动。 2010年5月3日晚,甲乙冒充送外卖的,骗过门卫进入别墅区,躲在别墅区的一片灌木丛中。至午夜时分,二人潜入事先踩好点的别墅中,进入一楼房间大肆翻找财物。因动静过大,惊起了主人雇佣的看守别墅的清洁工(男,43岁)丙,丙从二楼卧室下来察看,甲乙各拿出自己携带的尖刀,威胁丙不要出声,丙苦苦哀求,说自己只是一个清洁工,不会声张,并欲转身上楼。甲不允,怕丙报警,将丙手脚绑起来,并用毛巾堵住丙的嘴,丢在一边,甲乙二人继续翻找财物。甲乙二人找到大量珠宝首饰后离开。 走出几十米后,甲对乙说:"你先等一会,我回去一趟。"乙问:"还回去干嘛,快走吧。"甲未予理睬,径直回到一楼房间,将被绑住的丙杀害后返回和乙会合。乙看甲手上有血,大惊问:"怎么回事?"甲说:"我把那个清洁工杀了灭口。"乙说:"不用杀他吧?"甲说:"你懂什么!不杀他我们很快就会被抓住。"二人快速逃离现场。2010年5月7日,甲乙被警察抓获归案,并交代了其上述犯罪事实。赃物(珠宝首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万元。 问题: 1.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甲乙的行为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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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乙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
甲、乙事前共谋盗窃,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各拿出自己携带的尖刀使用暴力威胁、继而使用暴力将丙捆绑,继续翻找财物。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且是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2)甲杀丙灭口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抢劫行为完成后,甲独自返回将丙杀害灭口,其杀人行为不能被之前的抢劫行为所包含,另行构成故意杀人罪。乙事前没有和甲就灭口一事进行通谋,也未共同实施杀人灭口的行为,故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由甲单独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1)甲乙构成有加重情节的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司法解释,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同时,甲乙的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对甲乙的抢勘罪,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2)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和上述的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3)甲的行为构成累犯。
甲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12月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皆为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且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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