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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一非普工业用户,与供电企业合同约定每月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其功率因数达到规定要求。2008年4月30日有功电能表止码为45600kW²h,5月30日抄见电表电量为64000kW·h.该地区2008年6月30日前非普工业电价为0.715元/kW·h,2008年7月1日国家将该地区非普工业电价调整为0.825元/kW·h。该用户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按期缴纳5月份有功电费,经催缴于2008年7月22日才到营业所交纳电费(按延迟缴纳电费51天计算)。此时该用户应缴纳的费用各为多少?上述客户缴纳费用的依据是什么?
  • (1)5月的用电量=64000-45600=18400(kWh)
    5月应收的电费=18400×0.715=13156(元)
    (2)7月20日应补收5月的电费=18400×0.825=15180(元)
    7月20日应收5月电费滞纳金=15180×0.2%×51=1548.36(元)
    应收滞纳金为1548.36元(注:不足1元按1元计算)
    此时,该用户应收5月份电费和滞纳金=15180+1548.36=16728.36(元)
    (3)收费依据:
    1.5月份的电费金额计算计算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
    2.7月份补交5月份电费按照《合同法》六十三条关于价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指出,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依据据该条款,供电企业在遇到拖欠电费时应作如下处理,逾期付款的,遇电费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电费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3.滞纳金:《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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