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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火车站公安局抓到一倒卖火车票的票贩子甲。在讯问之初,他不承队自己倒卖车票的行为,公安人员乙、丙认为甲态度恶劣,对其拳打脚踢,并不时用警棍电击甲。当时乙的朋友丁(火车站售票员)也在场,想试试用警棍的感觉,于是要求乙、丙二人让他代他们行使职权,“审问”甲。乙将其警棍交给丁。丁在“代行职权”过程中,长时间电击甲,造成其几度昏厥。丁又对甲泼冷水,让其清醒。甲清醒后,交代了违法行为。于是乙、丙二人对甲作出处罚决定:捆绑示众10日,以示惩戒。甲被示众10日后释放。后查明,甲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部分系丁电击所致,部分系乙、丙殴打所致。可否进行追偿?如何追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本案中,乙、丙二人在行使职权时,故意殴打、违法电击甲,非法捆绑甲并示众10日。因此,他们对自己故意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依法接受行政处分。丁故意电击甲,由于其行为视为乙、丙二人委托行为,他同样对受委托的故意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费用。所以,乙、丙二人所在机关对甲赔偿后,应向乙、丙以及丁三人追偿,并依法对乙、丙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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